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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与信托介入模式分析

来源: 时间:2010-05-17

    近年来,我国连续出台各项经济扶持政策,有效改善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信托公司利用其灵活的手段和独有的功能优势,通过积极探索和实践,走出了一条富有成效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之路,在各地推广,发展方兴未艾,并被誉为“信托模式”。

  信托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信托公司与中小企业直接对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投资者(委托人)的委托,以信托合同的形式将其资金集合起来,然后通过贷款(也有少量的股权质押)方式,与相关中小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将资金提供给中小企业。企业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利率支付信托利息,并于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将资金本金偿还给信托公司。而信托公司在约定的时点向投资者支付信托收益,并于期限届满时将最后一期信托收益和本金偿还投资者。

  这种信企直接合作对接的方式类似于银行的贷款模式,但在资金来源渠道上明显不同,信托公司筹集的是社会闲散资金。还有就是在贷款对象上,银行一般是一笔资金投向一个企业。而信托公司因为筹集的资金规模较大,贷款对象可以针对一家企业,也可以选择多家企业作为联合体。当然在担保方式上,信托公司因为要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资金绝对安全,要求比银行要高得多,一般除了贷款企业要提供足够的资产保证外,还要有专业的担保机构进行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阶段是引入政府和担保机构。2008年以来,信托公司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方面,推出了一种新的业务模式——引入政府相关部门,形成 “政、信、企、保”多方合作的模式。

  与传统的信企直接对接的方式相比较,这种模式基本运作原理是: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信托计划,将有融资需求并符合基本条件的多家中小企业组成项目贷款包,实行“统一担保、统一命名、分别负债、统一发行”,所发行的信托产品由政府财政资金(或专项引导基金)、社会理财资金、专业机构资金共同认购,所募集资金将投向经筛选的优质中小企业。这种模式自创立以来,得到了很多地方政府和信托公司的参与推广,在2009年度内被誉为信托公司的“业务蓝海”,大批中小企业从中获益。

  自2008年8月,中投信托在国内推出首个中小企业的信托产品——“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后,中小企业信托产品如雨后春笋,得到了普及和推广。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北京、上海、浙江、安徽等地的10多家信托公司发行了中小企业信托产品。

  与传统的信企直接对接方式相比较,这种新型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探索中小企业融资新途径。二是开创了财政资金的运用模式,促进了财政扶持资金的循环使用。三是融资成本较低,方便快捷。四是风险可控,产品安全系数高。五是拓展了担保业务。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目前,信托公司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不仅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及时的资金支持,信托公司也成功拓展该领域的业务。但据笔者了解,这类业务涉及的中小企业户数多、行业门类多,日常管理事务繁杂,技术含量不高,信托报酬也有限,因此一些信托公司并没有进行深度开发和持续发展。

  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信托公司今后要加强自主管理业务的能力。而在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的自主能力和主导作用很明显。随着国内资本市场中小板活跃,创业板已经开启,中小企业后续发展空间由此打开。加上此类业务社会效应良好,有利于信托公司打造产品品牌、树立社会形象,因此,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发展策略,加强该类产品的开发力度,进一步提高该类产品的设计水平和管理能力。在产品设计时,可以根据中小企业的所属行业、所在区域、所处发展周期的不同特点,设计出不同类别的产品,确定不同的价格,制定出不同的后期管理策略。比如企业生命周期一般分为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对融资有不同的要求。另外,中小企业可以分为制造型、高科技型、服务型、创业型,不同类型的企业对融资的需求也不一样,这些对信托公司设计专项产品以及制定风险控制和后期管理措施都有很大的启示。从长远来看,这类业务朝着基金化、规模化、特色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可能是一条较好的出路。 
(hanb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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